太原科技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培养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9-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改善我校师资队伍的学历、学缘结构,提升教学科研能力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在职进修培养工作,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职工专业成长的原则,把青年教师作为教职工进修培养的主要对象,学以致用,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可操作性强的教职工培养机制,促进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在职进修培养包括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非学历学位进修两类。学历学位进修限指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非学历学位进修限指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赴国内知名大学、国()外高水平大学及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及以上的访学与研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编内教职工。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到校外或在校内攻读博士学位,需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工作满二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超龄者须经过特殊审批程序);

2.选报的学科方向符合我校学科发展建设的实际需要,且与申请者现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一致;

3.选报的学校及学科应为国内外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大学及优势学科,或校内设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

第六条 申请到校外从事博士后研究,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

1.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我校工作满二年;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近两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国家级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二)申请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人员:须满足工作站招收企业博士后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申请在校内从事博士后研究(限师资博士后),按《太原科技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到国()外访学与研修,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在我校工作满三年;

2.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不含在站博士后),或与国()外联合培养的在读博士研究生;

3.具备相应的外语能力;

4.限政府资助项目、国()外资助项目、个人自筹经费项目;

5.进修方向与申请者现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一致,应选择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一类国家或地区,国际上本学科方向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术声誉的合作导师。

第九条 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条件,按山西省教育厅当年的《关于做好我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请在职进修培养的审批流程如下:

1.申请人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教师在职进修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基层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2.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各基层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查、统一审批;

3.申请人与学校签订相应类别的在职进修协议(附件2~附件6),办理校内相关手续。

第四章 进修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人力资源部统筹管理教职工在职进修培养工作,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情况,组织制订学校教职工在职进修培养规划及年度计划,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在研究教职工进修申请时,应根据学校核定的教职工在职进修培养年度计划,统筹考虑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及进修需要,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比例选拔推荐表现优秀的教职工作为进修人选。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教职工的进修质量以及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修期限半年及以上的,进修期间须离岗全脱产学习且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进修结束后原则上回原单位上岗。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国()外访学研修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者,须在期满前至少一个月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延期。

第十五条 进修者须在进修期满后一周内,持相关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人力资源部对进修者的进修成果及进修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与业绩考核挂钩并载入进修者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赴国()外进修者须在出国()前一周和返校报到后一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国()外进修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进修期满逾期不归者,学校按照自动离职予以处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收缴违约补偿金,违约补偿金按进修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完成博士学位进修任务者,校内后续服务期约定为十年;完成其他类型进修任务者,校内后续服务期根据实际进修时间计算。多次进修者,服务期按进修次数累计计算。未完成约定服务期提出离职者,学校按进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收缴违约补偿金。

第十九条 进修者未能正常完成进修任务,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必要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收缴违约补偿金。

第二十条 没有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而私自进修者,进修完成后不得享受任何相关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待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类进修人员在学校规定的进修期间内按教学科研岗位考核,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待遇(根据考核结果据实发放)。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者,学校前四年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省定绩效和教学科研奖励,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修时间逾四年不超过六年的,学校从第五年起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学校根据考核结果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省定绩效和校内奖励性绩效。

第二十四条 国内访问学者、政府资助出国()进修者,学校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省定绩效和校内绩效(仅限教学科研岗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国()外资助及个人自筹经费出国()进修者,学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本工资待其按期返校报到后补发。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6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附件:1.太原科技大学教师在职进修申请表

2.太原科技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协议书

3.太原科技大学教师国(境)外进修协议书

4.太原科技大学教师攻读国内博士学位协议书

5.太原科技大学教师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协议书

6.太原科技大学教师国内博士后进修协议书

 

 

 

 

 

 

 

 

 

 

 

     Copyright@1952-2019 太原科技大学人力资源部.AllRightsReserved.      
  通讯地址:中国·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太原科技大学人力资源部   
  邮编:030024,单位电话:0351-6998275,电子邮箱:rencai@tyus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