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8-09-2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我校师德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 号)、《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师德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育人优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关键,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积极引导全校广大教师做“四好教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代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善于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四条  工作要求。将师德建设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和奖惩等的重要内容。教师有师德师风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太原科技大学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六条  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的思想,将师德教育摆在学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学校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牢固树立“师德无小事、小处见师德”的意识和观念。要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师德教育重点要加强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八条  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优势。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确基层党组织要在把好教师政治观、师德观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教师党员教育提供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教师党员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专业素养与人文情怀,发挥教师党员在教书育人中的引领作用。

第九条  结合教师培训开展师德教育。在新教师岗前培训中开设理想信念、师德师风、国情省情、校史校情等专题教育,对新进教师实行导师制,通过优秀老教师的传帮带,发挥师德榜样的影响力;在教师日常培训中注重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培训、教学科研能力提升培训、案例教学培训等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结合教学科研开展师德教育。加强教师教学规范和学术诚信、学术准则教育,提高教师认真遵守教学规范、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十一条  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依托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师德承诺书签字仪式,增强全校教师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第十二条  结合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将学术成果转化为社会服务,切实增强师德教育的实效性。

第十三条  建立师德教育专家库。邀请全国高校近年涌现出的优秀教师、师德楷模以及学校师德标兵、教学名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进教师培训课堂,定期举办公开课和学术交流,用他们的先进、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十五条  加强师德自我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发挥师德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自主学习、自我反思、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教师要增强职业自尊,珍惜教师荣誉,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在个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实践活动中自觉恪守师德规范,注重内省,内化品行,不断提升师德践行能力,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三章   师德宣传

第十六条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校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弘扬太原科技大学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校训,激活文化育人资源,挖掘和提炼一批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全面展现学校优秀教师的精神风貌。

第十七条  通过专题报告会、理论学习会、校内宣传展览等途径,全面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有关师德建设的要求,加强宣传普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日常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十八条  创新师德宣传模式和手段。积极利用广播、校报、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挖掘和宣传师德先进事迹,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研讨会、报告会、警示教育会等师德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师德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大对我校国家和省级模范教师、省级和校级师德标兵、校级优秀教师的宣传报道力度,将每年9月确定为师德宣传月,集中宣传师德先进事迹,邀请校内外师德楷模开展师德宣讲报告会。建设师德建设专题网站,树立典型、宣传模范,营造良好的师德环境和校园氛围。

第四章   师德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督导评估制度。完善领导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评教制度、教师互评制度,开展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各学院(校区、中心)要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发现并纠正师德方面的不良倾向和问题,将各类违反师德的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遇到影响较大的突发师德违规事件,相关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立即启动相关程序,积极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监察处、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工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设立师德举报邮箱,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严格学术规范,校学术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引导全校教师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师德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完善师德考核办法,将师德考核作为教职工考核的必备因素,进一步完善师德考核相关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实效性,切实将师德表现与教师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进修深造、评优奖励等挂钩。年终考核时,将师德考核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评定的首要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在新教师选聘中,坚持职业素质和品德修养综合考核,把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品行表现作为重要考察内容,确保选聘教师政治方向正确、道德品质优秀、业务素质精良。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师师德档案,记录教师接受师德教育、受表彰或奖惩等情况,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在师德考核中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六章   师德奖惩

第二十八条  注重师德激励,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术)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对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教师若有上述情形,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受处分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撤销行政职务,至少一个任期。

第三十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并在今后两年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评先评优、以及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选拔培育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推荐等工作中取消资格,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师德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政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牵头,各学院(校区、中心)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师德建设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会、团委、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计划财经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代表为小组成员。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主任由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处(部)长兼任。

第三十三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校区、中心)成立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各学院(校区、中心)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师德建设,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各学院(校区、中心)将师德建设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六条  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构建教师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党委教师工作部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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