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科技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4-20 点击数:

太原科技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强化师德师风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太原科技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各类特聘人员等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手续完备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实施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

第四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各二级单位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第六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七条 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5.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6.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行为

7.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第八条 学术道德方面  

1.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等学术不端行为。

2.成果发表时不当署名或一稿多投。

3.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4.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5.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九条 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发表与教学或学术无关的观点或言论被学生投诉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3.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4.备课不认真,教学内容、PPT陈旧以及照本宣科学生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6.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7.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8.敷衍教学,疏于管理与教育,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1.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

2.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

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6.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7.强迫学生处理与学习无关的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助研津贴。

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6.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开展或者组织学生参与强制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  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各单位发现或收到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及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并第一时间着手进行核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具体承担核查工作,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学生工作的由学生工作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委员会及科技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

3.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其中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最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建议或党纪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上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

4.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5.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处理材料存入教职工个人人事档案。

7.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相应程序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第十四条  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均不能私自泄露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对师德失范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干部选任、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荐、各类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相关程序处理。

5.对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在站博士后等人员,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究责任: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十八条 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酌情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校内奖励性绩效的岗位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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